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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2-11-04 11:55:04 浏览次数:
导读: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

篇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阜政发[2004]49 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 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 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 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 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择校费、其他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 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 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 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各学校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农村学校 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镇中小学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和幼儿经费,要及时足额解交到镇 教育经费管理户,再由镇教育会计统一解交到县教育局代办费管理专户,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 15 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县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 3—5%罚 款。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有住宿生或半膳生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单独建帐核算,自负 盈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 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学校要积极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以取得收入。

  第九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 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见附表一)。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收取的各项经费,各镇教育会计收到后要分户核算,学校之间不平调、不挪用,做到使 用权不变。教学点和初中分校不单独设立账户,应纳入所属的定点完小和初级中学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 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经营支出要

   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取得银行代发的签章

  后列报支出.(2)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3)社 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农村中 小学应由镇教育统一提取报支,各学校不得自行提取报支,否则视为小金库)。(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 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 计算发放。(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民办(含合代)人 员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和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 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 库处理。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处发放;民办离岗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 按原经费渠道执行。(2)镇教育按规定补助给学校的代课金应直接从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划到学校的户头上,再由 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造册发放。(3)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 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 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 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

  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 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 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 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 2000 元以上,初级中学在 3000 元以上,完职中在 5000 元以上要填申报 表报教育局审批。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 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 由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 20%.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 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 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 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 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内部招标等手续。原县属学校维修和装璜项目在 10000 元以上,初级中学在 3000 元以上,中心小学在 2000 元以上的都必须打报告批准。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在后面,没有批准手 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 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 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二十条 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 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镇属学校各镇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 定额,由教育助理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农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 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 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 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 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期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 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并将盘点情况上报教 育局。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 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 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 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 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 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 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 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根据阜政发[2004]39 号《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被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 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 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学校因基建、购置大型设备或偿还债务等原因需要 举债的,都必须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 必须先解缴学校行政经费户或专设的基本建设帐户。

  第三十一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交税金、应交上级管理费、应交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 额解缴,不得缓缴、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县教育局每年末对各学校的负债进 行一次考核,对没有产生新的债务,又按年初还款计划实施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审批而 举债和造成帐外赤字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校长和总帐会计各承担违规金额的 10%。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对所属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帐,每半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成立 5-7 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 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 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 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五条 县直属各学校校长,镇教育干事每学期结束要与总帐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 况,填报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计财科一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在做好专户存储的同时,也要做到“管钱”与“管帐"分 开,一般由报帐员兼事务会计,并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按月理财公布。不得截留学生伙食费,不得在学生 伙食费中列支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县局在审计行政经费收支时一并对伙食帐进行审计。

  

篇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XX 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某某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一、学校财务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 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 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 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

  完善财务,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

  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 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1、上级拨入 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 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1、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 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2、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3、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 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 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 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 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 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 5000 元以上,须经主管 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1、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 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 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 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 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5、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 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 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 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 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 及时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 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 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 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ND—

  

篇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 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 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 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 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 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 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桥)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村小(教学点) 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 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水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 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 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劫 厢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l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措施。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 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在校长得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 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 律。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或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 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 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 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 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 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苟正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 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 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 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

   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 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 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 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 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

  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 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 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 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 管理;3、各种开支是个凤凰标准、是否按计划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 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 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 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以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自权 监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 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 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 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 财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外理程序规定和 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 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 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 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 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 果进行监督.了于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 办人员之间相 I}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

   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 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 所有凭

  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台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 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5oo 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 500 元必须有中层领 导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 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 2000 元以上的需校务 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要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 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且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邵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 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 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 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 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 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十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 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 查明原因。

  第八节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 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 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 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 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发票荆良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 销毁。

  第九节印章的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

  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 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 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 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草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6、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 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 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 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 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 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储 蓄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 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6、印章的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是,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①、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②、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③、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第四章审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 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卒卜助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夕研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 收入等。

  第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 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 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 的准确性度。

  第四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耐良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 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 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目榭 及、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支出管理 第六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 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二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

   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 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其他支出,即本条.七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 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 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积极采 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 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设 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 r 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 批准的 J 要用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 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姿防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 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职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 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 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 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 以外的商品。

   2、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 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同意。

  3、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写出采购报告,采购报告必须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审核。表册 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五章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第一节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期服务等方面开支的 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 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 动、水电、公务用车运行维修、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 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 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教育局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 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 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小(教学点)的公 用经费,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确保正常运转。

  第四条、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 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 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 r 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 电、取暖、印刷、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 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 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单笔支出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的经济项目必须将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县外培训、 教学交流、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I、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 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 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U}}费 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

  3、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 ①、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 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 修费列支。

  ②、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 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报告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学校要租 车管理办法及方案,租车费报俏时,应有税务包车票,租车时间、起始地点、租车事由、里 程、金额、经办人等说明附件‘.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 费、资料费等。

  5、公务接待费 ①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沙,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 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 2%。

  ③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 项目。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 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 采购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 10%。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劳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 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

  7、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 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的电话和手机费。

  8、中小学生所必需的教辅材料和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费用和平房不 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粉饰及内部 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费等等。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 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 15%。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 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

  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 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兰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 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 500 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 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 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牛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济困难的 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 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 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无异议后,学

   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

  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 支分帐管理,并由学校打到学生银行账号上,学生本人确认签字。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清况,确保补 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 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 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或改善寄宿制学生生活条件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 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 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 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条、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 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ooo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 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仪器、课桌, 凳、办公桌椅等。

  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4、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

   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做到 账、卡、物相符。

  5、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拔、变 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教育局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 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 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第三条财 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 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 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 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校长、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 续或未教会接替人员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局领导、计财科等相关人员进行监 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篇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规章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 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 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 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 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 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 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 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 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 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 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 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 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 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 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 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 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 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 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 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 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 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

   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 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 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 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 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 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 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 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 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 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 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 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 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 “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 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 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 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 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 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 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 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 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 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 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 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 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 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 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 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 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 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 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 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 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 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 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 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 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 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 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 缮科目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 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 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 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 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 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 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 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 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 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 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 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 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 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 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 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 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 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 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 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 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 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 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 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 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 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 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 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 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 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 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 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 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 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 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 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 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 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 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 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 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 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 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 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 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 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 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 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 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 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 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 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 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 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 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 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 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 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 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 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 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 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 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 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 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 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相关内容:人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 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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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锦屏县大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 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 关系。

  二、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 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 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 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 统一管理。

  四、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 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账 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七、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 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八、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九、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 票据。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 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 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 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十三、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 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 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 物相符。

  十四、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

   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六、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十七、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 开财务信息。

  十九、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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