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易达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某县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1 08:05:03 浏览次数:
导读: 某县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审计质量分级控制,规范审核、复核和

某县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审计质量分级控制,规范审核、复核和审理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和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经局党组商定,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复核,法规与整改督查科(以下简称法规科)审理制度。


二、具体操作
(一)审核环节
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审计组成员依据执业规范对审计过程、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记录和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等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1.审核内容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职责,认真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审计结果的准确恰当性、审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内容,从源头严格控 制审计项目质量。


2.审核重点
(1)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都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对被审计单位的签证意见是否作出采纳与否的说明;
审计过程的表述是否详细具体,认定的事实、金额等是否与所附取证资料一致;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恰当等。


(2)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如情况类底稿、问题类底稿、评价类底稿、建议类底稿),针对具体审计目标、审计措施、问题事实、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签署不同的实质性审核意见。如:对文字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予以认可”的意见;
对数据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予以认可”的意见;
对问题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充分、结论正确、定性处理恰当,予以认可”的意见。


3.审核要求
(1)审计组组长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查了解记录,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报批前审核完成;
对于各环节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及时审核完成;
对于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前审核完成,一般在审计现场撤点前完成。


(2)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审计结论不够恰当以及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退回审计人员重新编制或者加以补充、完善。


(3)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被授权人员审核。


(5)审计组组长将其审核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负责。受委托的成员负责受托范围内事项。


(二)复核环节
复核是指业务科室在审计组组长审核的基础上,依据执业规范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1.复核内容
业务科室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分歧的审计事项、涉嫌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组提交的提请研究的重大审计事项等内容。


2.复核结点
业务科室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代拟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送复核稿)等环节进行复核。具体为: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提交到业务科室后,业务科室应按要求进行 “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详见附件2)附于“发文审批单”的附件栏。业务科室复核时,审计组须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


(2)代拟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送复核稿):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通过OA系统提交到业务科室后,业务科室应再次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此环节审计组除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外,还须提供一份代拟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送复核稿)。


3.复核重点
业务科室复核重点包括:

(1)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


(5)事实、数据的准确性情况;


(7)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的恰当性,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情况;


(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5.复核要求
(1)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审计组提交复核申请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提出实质性书面复核意见,并对报告架构的层次性、问题归集的逻辑性、文字篇幅的精炼性予以重点关注。


(2)审计组应当根据业务科室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


(三)审理环节
审理是指法规科在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科室复核的基础上,依据执业规范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1.审理原则
局重要项目实行二次审理,一般项目实行一次审理。


重要项目:初次审理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提交到法规科后进行;
二次审理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通过OA系统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提交到法规科后进行审理。


一般项目: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通过OA系统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提交到法规科后进行审理。


2.所需资料
重要项目审理所需资料:

初次审理时,业务科室应向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审计实施方案;


(3)有编号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


(5)审计组讨论记录;


(7)复核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二次审理时,业务科室门应向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

(1)代拟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送审理稿);


(2)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3)初次审理意见书(采纳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一般项目审理所需资料:参照重点项目审理所需资料。


3.审理重点
法规科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切入点,进行全面审理,审理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5.审理要求
(1)法规科收到审理资料后,应当对资料进行检查。符合
《审计项目审理资料交接清单》(详见附件1)的,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对资料不齐、底稿编制不合规、未认真履行复核职责的,应退回审计组所在科室补充、修 改,待完全具备审理条件时,再提交法规科审理。


(2)重要项目的初次审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审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般项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重大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审理任务过于集中(一般按OA系统流程到达法规科先后顺序审理)等特殊情形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3)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理意见书》。


(5)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和业务科室进行充分沟通。审计组或业务科室应当指派全面了解和掌握审计项目情况的人员配合审理工作。


(7)审计组和业务科室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确认(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对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补救、完善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办法。不(部分)采纳审理意见的要逐条说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反馈给法规科。


(6)法规科与业务科室在审理意见采纳确认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可以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三、其他事项
(一)强化责任落实。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结果、复核意见及审理意见提出的属于其职 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未纠正的重要问题负责。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对其提出的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复核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未纠正的重要问题负责。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对审理意见不恰当应当指出而未指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通报制度。法规科应对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措施,每半年通报一次。


(三)强化档案管理。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资料交接清单、复核意见书、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本文链接:https://www.gxcjt.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5240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标签
Copyright © 2024 易达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桂ICP备20004951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