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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售电)协议

时间:2022-11-11 20:55:02 浏览次数:
导读: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售电)协议协议编号:甲方: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售电)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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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当地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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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使用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简称“屋顶”或“项目现场”)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屋顶地址 自发自用比例 60%以上 屋顶面积 承重数据 >15公斤/平方米 屋顶结构 彩钢结构+混砖 产证编号 抵押状况 1.2 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2000 】KWp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二十五(25)年(以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用电过程中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 2.1 经乙方通知的指定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方向乙方交付屋顶之日为起租日期,双方应当签署《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见附件一)。

2.2 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算二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为止,且相关租赁条件、电价折扣不变。

2.3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以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屋顶使用租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条 电费的结算 3 3.1 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3.2 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90】%。

3.3 甲方用电结算方式如下:
3.3.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光伏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叙明付款的金额。

3.3.2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之后的七(7)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3.3.3 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光伏用电量,根据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3.4 如甲方对任何实际用电量存在争议,应于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的用电量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 4.1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顶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甲方房地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等,并提供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屋顶)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现场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本项目的不动产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权利限制的,应在不侵害乙方利益前提下进行,如果有潜在的对乙方利益有损害的行为,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情况下进行,如因甲方未提供房屋有效文件资料或未事先告知乙方即设置担保的,或因质押权人或对租赁屋顶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主张有关权利,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例如:同期发电损失等)的,甲方应予以赔偿。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承租的屋顶转租。

4.2 本项目所利用的甲方厂房建筑物有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有抵押,甲方及建筑物房产证质权方需对乙方作出相关承诺,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二。

4.3 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屋顶)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现场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4.4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

4.5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屋顶及附属空闲场地,供乙方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乙方在甲方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在乙方的参与下对甲方屋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修补和清理,对于存在隐患的部分屋面(尤其是防水、防漏、加固处理),或其结构或构筑物进行更换,该检修或更换费用金额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建筑屋顶时,双方即时签订屋顶租赁物交接清单(标明详细地址、栋号、房屋层数、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屋顶使用情况、屋顶质量情况、交接时间、交验人员等),再附件一中显示。

4.6 项目施工入场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甲方最近12个月的月均电量消纳量为标准,甲方向乙方开具3个月电费金额的保函。保函随项目到期而解除。

4.7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
4.7.1 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4.7.2 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15)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于十五(15)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7.3 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4.7.4 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工业电价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促使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的,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8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全部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9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9.1 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4.9.2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其现有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项目所需电气设备安装的空间、配电房、电缆等光伏电站建设配合条件,面积约30平方米。

4.9.3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9.4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电力接入批复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9.5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9.6 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9.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4.9.8 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4.10 甲方保证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如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甲方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行、操作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4.11 不限于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在租赁期间,甲方有责任为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检测、修理、后期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和设备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且不得借故拒绝或提出附加条件,但如乙方存在故意或蓄意扰乱甲方正常经营活动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纠正。在乙方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前提下,保证乙方可及时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在得知此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查明损失原因和处理索赔事宜。

4.12 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移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13 由于光伏电站设置在甲方厂区屋顶,甲方应将乙方光伏电站项目固定资产纳入甲方厂区统一的安保范围。电站设施的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光伏组件、电缆、逆变器、汇流箱、电柜和支架等设备设施如遇偷盗、人为破坏等情况,甲方赔偿乙方重建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

4.14 甲方须确保安装光伏项目的彩钢结构屋面载荷余量不小于15kg/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的载荷余量不小于50kg/平方米。乙方确保光伏项目载荷不超过以上标准,否则,影响房顶安全结构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15 乙方原因导致的光伏发电不能正常供电,影响甲方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16 乙方在甲方地施工期间,要遵守厂区安保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车间,要爱护为乙方便利提供的各项设备道路等,如损坏照价赔偿。

4.17 乙方施工及发电设备运行的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如若出现问题完全由乙方负责。· 4.18 在甲方优先使用乙方光伏发电的前提下,乙方承诺以低于当地工业用电价格向甲方收取费用,以获得光伏发电效益分享成果。

4.19 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 5.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5.2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工程、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光伏发电站,确保不影响甲方建筑物的安全。在光伏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4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5月6日发布的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5 乙方租赁屋顶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工程时及工程竣工后)
5.6 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7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和甲方已书面告知甲方的内部规章、特殊安全要求,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影响;

5.8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后评估后金额进行赔偿. 5.9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5.10 在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5.11 电站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5.12 乙方可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需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

5.13 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同时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不使甲方利益受损。

5.14 乙方有提醒、催告、支持、配合或监督甲方及时进行上述 屋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甲方须接受提醒并履行屋顶改造义务,如果甲方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改造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拆除屋顶电站并寻找其它屋顶重新安装,甲方应支持配合乙方并协调其它厂房屋顶所有人向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租金出租厂房屋顶,并且由此导致的发电损失(按实际影响电站容量的近三个月月均发电量为计算依据进行补偿)和拆除、运输、安装等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的更改或用电模式变更 6 6.1 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屋面型材和屋顶结构因设计标准导致的使用寿命限制,甲方应及时更换新屋面或进行维修,必要时更换新的屋顶结构,以保证甲乙双方的生产经营安全,屋顶改造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屋顶防水等全部维修、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 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甲方应给予配合。

6.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

6.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对项目进行优化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后新增加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发电量,甲方将全部购买使用。

6.5 如果甲方工艺技改、设备设施扩建维修需要乙方对所建项目进行改建时,乙方要予 以配合,双方协商改建方案及改建费用。

6.6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其它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修改方案以及费用经双方协调。

6.7 在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内,乙方配合甲方的屋顶改造,并承担拆除电站以及安装电站约定的费用;

6.8 租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将屋顶改造、拆迁和拆除;
如果确实需要改造,甲方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改造费用(甲方的改造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的改造费用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不得改变屋顶继续安装光伏电站的用途、形式及使用面积;
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需要拆除,甲方必须提供其他相同面积的屋顶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
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前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配合暂时拆除相应光伏发电设备,但合同期内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期间累计不应超过3个月,甲方对超过3个月的部分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可按实际影响电站容量的近3个月月均发电量进行补偿,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从不可抗因素消除后计算。如果因为政府原因需要拆迁,拆迁方案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屋顶电站拆迁由乙方与政府沟通,所有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

6.9 当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有权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变更为全部电量上网模式,乙方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届时甲方同意乙方电站使用甲方屋顶的租金单价为不得超过4元/平方米/年,因变更上网模式乙方需要进行场地施工的,甲方应予以配合:(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六(6)个月每月实际用电低于约定的自发自用用电比例;
或(2)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30)万的;
或(3)甲方因停产、歇业、破产、并购重组、控制人变更等原因导致甲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和供用电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

6.10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乙方追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违约责任。变更上网模式后,甲乙双方应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前,乙方仍可以根据在本协议合法使用甲方屋顶。如因乙方欠付电费导致变更上网模式的,甲乙双方均同意就甲方欠付的电费和乙方按照后续签署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所应支付的屋顶租金进行直接抵扣,直至甲方无欠付电费之日为止。

第七条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7 7.1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为融资目的而在其所有的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上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设置担保物权的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

7.2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如甲方进入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乙方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均不属于甲方的破产财产。

7.3 运营期限届满且乙方无意延期的,乙方采用以下第【7.3.2】种方式处理乙方的电站项目资产:
7.3.1 如果甲方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则双方按市场评估价格签署项目财产转让协议,项目财产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果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2 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并且甲乙双方不能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个2月内完成项目的拆除工作,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

7.3.3 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但甲乙双方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双方另行签署购售电合同。

7.4 若项目资产因甲方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了项目资产的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5 本协议项下的光伏电站项目所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及政策优惠均为乙方所有。甲方需为乙方申请上述补贴及政策优惠提供配合与协助。

7.6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 8.1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持续使用第一条所述的建筑屋顶是乙方实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等的前提和关键。

8.2 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3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应付电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电费为止。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30)万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供电,并更改项目模式,全部发电量均并入公共电网。若乙方更改项目模式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导致的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8.4 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乙方年度理论电费收入(即项目电站年度理论发电量*自发自用比例*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5 若甲方向乙方交付的项目场地存在足以影响乙方施工建设或继续运营光伏项目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
就无法施工建设或无法继续运营期间的租金,乙方有权不予支付。如上述情况系甲方原因所导致,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 9.1 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五(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9.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9.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九十(90)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协议终止 10 10.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10.2 协议一方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系破产方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后,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甲方或甲方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如乙方系破产方的,则甲方行使解除权后应允许乙方取回项目资产,不得就乙方的拆除行为予以干扰和阻碍,亦无权留置项目资产。

10.3 任何第三方要求行使甲方设定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上的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建筑物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变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0.4 如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 11.1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 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1.2 因乙方光伏电站投资大、回收周期长,项目运营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损失。

11.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1 按照甲方实际违约天数顺延项目运营期限,且赔偿乙方在此期间的全部经济损失;

11.3.2 延长项目运营期限,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11.3.3 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2 1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的二十五(25)年运营期限期满后终止。

12.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方承担。

12.3 协议文本一式四(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2.4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2.5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一: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 甲方:
乙方:
根据《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约定,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了项目场地。现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前述日期为项目场地的起租日。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2017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2017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 】房屋产权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 *******有限公司:
贵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拟在甲方公司位于【 】屋顶上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鉴于甲方厂区上述建筑物产权证已抵押给本单位,现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协议更好地履行,甲方及质权方特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查封情形;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消防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三、甲方保证该屋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使用或影响乙方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四、如果因甲方对该房屋存在的权利瑕疵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则甲方承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五、本单位同意出租人将上述房地产屋顶及房间出租给贵公司,认可出租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如本单位需在贵公司承租期内实现抵押权或者转让抵押物对应之债权,本单位将在行使抵押权或转让债权时告知抵押物买受人或债权买受人房地产屋顶及房间租赁情况,并要求抵押物买受人或债权买受人承认并确保出租人与贵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其继续有效。

六、本承诺函作为甲乙双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盖章)
质权方:
2017年 月 日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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