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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4篇

时间:2022-11-04 19:25:04 浏览次数:
导读: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社区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宣传等工作。  二、定时不定时地对社区内各单位各居户消

篇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社区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宣传等工作。

  二、定时不定时地对社区内各单位各居户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消防“五进”工作,充分发挥“三员”作用,在巡查过程中对各单位职工和居民进行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教育。

  四、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初起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社区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

  六、积极参与消防部门组织的各类消防活动,完成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篇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及《安徽 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 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 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 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 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 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 务培训。

   第五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 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 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 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 2 个单位,每月按 4 周计算, 每组每年应有 48 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 96 个。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 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 善群众性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 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 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 火技能训练。

  第八条 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 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 1 次。

  第九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 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市 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四 年。

  第十一条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内容为业务理论和监督执法技 能两项。业务理论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基础知 识、火灾调查基础知识等;监督执法技能主要包括开展消防监督、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技能。

  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新颁布的消 防工作的新法规、新文件组织宣贯,更新消防监督执法技能。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 集中授课和组织民警“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对民警实施消防监督业 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组 织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以上业务培训时间应在 20 至 40 个课时。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和制度:

  (一)所长(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1、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 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2、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3、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4、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 总结工作;

   5、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二)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 督检查。

  2、对上级通知要求检查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消防法 律文书。

  4、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及审批制度。

  5、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消防违 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6、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普及消防 知识。

  7、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及时向所长汇报。

  8、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1、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属于公安派出所权限的行政处罚(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由派出所依法作出。

  3、应当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 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

  4、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 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对给予拘留的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6、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88 号),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7、督促改正消防违反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 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8、当事人对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四)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1、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包括以下形式:

  (1)电话、语音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4)批转,移送。

  2、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 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 保密 3、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4、进行核查,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情况属实的,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 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6、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 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办公室应设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移动 式灭火器(MFZ4 型 8 只)、消防斧(2 只)、强光手电筒(2 只)、 消火栓扳手(2 只)、消防水带(100-200 米)、水枪(2-3 只)等 基本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 场所:

  1、建筑面积 200-1000 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 市场);

  2、客房数在 5-50 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包 括: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 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 50 张以下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四)乡镇电视台、邮政所、客运车站及码头;

  (五)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八)银行储蓄所;

  (九)生产车间在 10-100 人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 企业;

  (十)仓库:

  1、总储量 10000 吨以下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 500 吨以下的棉库;

  3、总储量 100-10000 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4、总储量 100-1000 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 通知书》等文书式样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式样自行印 制。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主管公安机关均为各县、区、九 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分局);上级公安机关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 市公安局;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消 防大队;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市公安消防 支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之处按 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篇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管辖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在重大节日等火灾多发时期,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 安全检查。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七、参与处置初起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组织辖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乡镇、村、社区组建多种 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消防监督工作。

  附件 2: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对消防工作全面 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批准实施本所 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和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

  三、为开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所内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督促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定期召开全所消防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程序,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附件 3:

  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方案。

  二、对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组织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学习,提高民警的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四、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抽查方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

   防监督抽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指导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检查、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对各类消防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八、所长不在时,依照审批程序规定签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

  

篇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并将其纳入警务工 作统筹安排,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年度消防 监督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督促分管副所长,消防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治安、 巡逻和社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其履 行消防监督职责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内容;

  (四)定期组织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地区消 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检查、督办、 落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所长报告重大消防安全问 题;

  (二)具体负责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部门 部署的其它消防工作;

  (三)组织指导各警务责任区、消防专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 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部署工作任务,督促工作落实;

  (四)具体组织实施各警务责任区、消防专职民警的消防业务 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民警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情况,将其纳入日常 量化考评内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保卫活动期间,应当对民警 监管的单位、场所进行工作抽查,考量民警消防监督履职情况。

  二、公安派出所责任区警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分管副所长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本责任区 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依照本单位年度消防监督工作部署,细化制定、落实本 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所领导赋予其它消防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具体 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所长报告 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四)具体负责各警务责任区的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 作;

  (五)对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排 查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场所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所领导对其他相关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责任区等非消防专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 作,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对消防行政处罚进行法律审核;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火灾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 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收集、整理消防业务相关信息和报表等资料;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 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人对单位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内容; 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其他单位按不少于 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监督检查信 息录入警综平台信息系统;

  (四)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 原因调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工作职责:

  (一)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巡逻区域内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市 政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挪用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上报所值班室;

  (二)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发现的违规燃放等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所值班室;

  (三)街面巡逻民警接到火警出动指令,必须迅速赶往现场实 施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向所值班室上报火警信息;

  (四)视频巡逻民警每日应当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巡 查。接到分局火警指令后,迅速调度街面巡逻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并为现场处置调取应急预案和单位基础信息。

  六、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对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 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场所每年按不 少于 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开展 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居民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 制定灭火疏散演练预案,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建立健全各类

   台帐;

  (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等特殊人群做到底数清,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六)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 原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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