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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4 08:05:05 浏览次数:
导读: 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1、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学院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3、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 1、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学院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3、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绿化环卫科管理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为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及家属区的卫生管理;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二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行后勤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区域负责,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的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制度,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共同建设整洁、文明的校园。

第三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为后勤处,负责宣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校园日常保洁,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等工作。

第四条 校园环境和卫生所需经费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按年度核拨专项经费。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

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学院组宣部审批并指定具体位置后报后勤处备案,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相关单位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规定时间内拆除。

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后勤处督促有关责任人及时拆除、清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持相关单位的准建手续报学院后勤处备案并交纳500—1000元的施工押金。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后由后勤处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如工程竣工后不能按要求清理、平整的单位和个人,后勤处可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施工押金。

第七条 校园工作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校园内禁止私自摆摊设点。违者由保卫科协助后勤处负责清除,清理所需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后勤处批准。违者除责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有关事宜由后勤处校园科承办。

第三章 校园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条 校园内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校园内庭院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地、教学楼、公厕、行政楼及家属院,餐厅、茶炉、澡塘、水泵房、配电室等生活服务设施由后勤处有关内设科室负责。

其他部门对各自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报告厅、教室负有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降雪后,后勤处组织各部门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的积雪。

第十二条 后勤处会同院爱卫会组织开展卫生间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并将检查情况作出通报,向学院提出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奖惩意见。

第十三条 后勤处对现有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

第十四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便道、草坪、运动场内行驶、停放。严禁行人践踏草坪、攀花折枝、乱刻乱画、故意损坏景观设施等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和破坏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事项由后勤处绿化环卫科承办,学院保卫科协助。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校园内各单位、家属区住户在维修和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物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后勤处绿化环卫科处理,交纳垃圾清运费(按市价核定)。

第十七条 医务室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十八条 卫生保洁人员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四)运送到垃圾场的垃圾只能为生活垃圾且由运送人装入垃圾斗内;

(五)严禁在校园内乱倒垃圾。

(六)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处。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学院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管理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院土地。

第四条 经学院授权使用学院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后勤处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

  第七条 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后勤处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限定时间内恢复道路原貌;
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后勤处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院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
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
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
绿化环卫科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管理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库房、职工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训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院的公共资产,院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各类办公用房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个别用房调整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院领导,经批准后予以调配。

   2. 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
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部门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科书面申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并报请主要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立项,施工过程应接受房产科和动力科的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住宅楼的管理   1.职工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后,住户只对产权范围内的房产拥有所有权。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的装修改造,均须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并事先向房管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必须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4. 住户必须遵守学院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在获得个人产权证后,如转让、出售住房应向学院房产科备案,如出租住房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的管理   1.后勤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 后勤处、教务处、各系、实验中心分别对教室、所属实验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院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办法》,尊重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开发经营的学院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院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
同时,要按学院房管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第十五条 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 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绿化环卫科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景观场所、设施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洁净、完好、无异味,保证景观场所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公用水源洗涤私人车辆或其他物件。

第五章    校园绿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是开展绿化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师生均应遵守。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处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配电室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十八条  学院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后勤处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
用户增加用电容量,须经后勤处批准;
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院电网。

  第十九条  院内供电原则上应安装计量表具。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
学生公寓楼推行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
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推行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
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条  院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逐步推行绿色照明。

   第二十一条  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动力科备案;
夏季使用空调,室温最低不得低于26度,冬季使用空调,室温应不高于18度。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须加强对全院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须确保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
除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
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
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端正,绿化环卫科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
校园路灯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绿化环卫科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部门、全院师生员工和职工宿舍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
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四条  除校园设定的垃圾接收点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
禁止在办公区内饲养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安保处分别负责履行校园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管理校园环境、校园卫生、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保卫部门负责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宠(犬)物管理等事宜。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纪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
对非本院人员的违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不接受处理的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院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按涉及事项分别由后勤处、安保处负责解释。

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绿化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根据《山西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管理工作;
学院各部门应协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
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后勤处负责安排计划,专业绿化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后勤处依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学院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报学院行政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学院附属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规划内容和方向应当符合(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第八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九条 学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院拨款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美化资金,实施同步建设。

第十条 学院修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民住宅区的改造出新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一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由后勤处负责,建立绿化管理档案,对校园内原有及新添的名贵花木及十年以上的树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包括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苗圃和花园等生产绿地的绿化。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的质量标准:
一、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二、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

(1)叶色基本正常;

(2)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

(3)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百忙之中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

(1)无明显枯枝、死杈;

(2)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

(3)
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条活虫以下,株数在6%以下;

(4)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
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
生长和颜色正常;
每年修建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三、行道树和绿地之间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四、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五、栏杆、道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六、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放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滩、围墙圈占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报绿化环卫科备案;
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五)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八)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九)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十)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依照(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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