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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5 17:20:07 浏览次数:
导读: 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为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

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审批与监管,为构建“县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三级管理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为全面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合理、合法使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主任:XX 副主任:XX 成员:XX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负责日常事务。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法律政策底线。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三)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坚持节约用地。对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县域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规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三、主要职责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镇一体化总体要求,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定。

一是依法履行审批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所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审批建房。

三是把握审批原则。首先要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方可申请宅基地。再次是要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镇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借私自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要注重坚持按图建房,做到村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始终要坚持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重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限期拆除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对违反宅基地管理及规范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甲建乙”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 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一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常职干部兼任;
各村(社区)以组为单位落实一名宅基地网格员,由组长兼任。村协管员及组网格员负责受理村、组农村宅基地申请,协助准备申请材料,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
落实巡查监管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在建房屋每周一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落实“网格”报告制度 一是定期报告制度。组网格员每周星期五必须定时向村协管员报告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无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是开工报告制度。农村村民有开工建房情况时,组网格员必须及时到现场查看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开工放线查验,并及时报告村协管员;
三是建设过程报告制度。农村村民开工建设后,组网格员必须在施工期间查看农户是否按实地丈量批放建房位置范围、批准面积和房屋是否按设计图纸修建,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村协管员,通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处理。

(三)建立网格管理台账 由村协管员负责登记《XX县农村村民建房网格管理台账》,规范记录组网格员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情况,于每月底将“网格”报告管理台账上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建档。若有重大违规建房行为,村协管员应及时上报,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阻止违法行为。

各村(社区)要切实落实“网格”管理制度,村(社区)村协管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严格实行及时报告、定期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并完善登记报送管理台账。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台账。

五、责任追究 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农村村民用地建房进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造成如下情形之一,将严格追责问责。

(一)对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一户多宅的。

(二)村委会干部或者村民将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的。

(三)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已建成一层封顶或给村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出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旧宅应拆未拆没有复垦的。

(五)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不力未实行四到场,造成少批多建、批甲建乙的。

(六)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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