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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时间:2023-04-27 08:05:05 浏览次数:
导读: XX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明确生态护林员

XX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明确生态护林员职责,规范生态护林员行为,提升林草资源管护能力,更好的发挥生态护林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生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XX省林业和草原局XX省财政厅XX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林规发〔2022〕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从脱贫人口中选聘,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村振兴局、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为确保生态护林员项目精准有效实施,建立县自然资源、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与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密切配合,按照业务职能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对生态护林员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县财政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必要简易装备。

第二章选聘(续聘)、解聘及管护职责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规范选聘、稳定持续、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选聘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每户只能安排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聘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选聘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选聘名额、选聘资格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劳务报酬、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申请人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填写《生态护林员申报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等进行审核,全面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一二级残疾、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职等问题。并将审核情况填入《生态护林员审核表》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结果,将拟聘用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公示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人社、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审定后,予以批复。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复要求与生态护林员签订《XX省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生态护林员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根据我县林草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及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面积,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资源管护知识,积极履行管护责任,维护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和设施维护,加强火险期和重点季节管护,排查管护区域林草资源安全隐患,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并参与隐患清除工作。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毁林开垦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挖草原和违规放牧、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林草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报告。

(四)认真履行管护劳务协议,正确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系统,努力做到有效管护林草资源;

(五)完成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各乡(镇)、村组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续聘。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到期,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议期满考核,对考核合格并且继续符合第六条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的征求本人意愿,本人愿意续聘,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续聘。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解聘。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完成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且本人自愿选择从事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记载解聘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按程序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解聘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县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生态护林员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对全县生态护林员项目规范实施负总责。成立了生态护林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申报生态护林员年度任务需求、及时分解下达年度任务计划;
制定生态护林员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汇总审核乡(镇)选聘(续聘)、解聘等数据信息并逐级上报,真实、准确地建立县级台账并做好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完善、更新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建立县级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拨付核算,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国库支付流程,按月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并对资金规范使用进行监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资料,审核和确认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生态护林员是否存在与其它公益性岗位重复情况,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外出务工。残联负责审核有残障的申请人员残障级别。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生态护林员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本乡(镇)生态护林员规范选聘及相关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强化管理措施,严格细致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县分解下达的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任务计划,具体负责本乡(镇)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管护协议签订、培训、考核、解聘、日常管理;
规范乡(镇)级档案管理,组织生态护林员规范使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信息,健全乡(镇)级台账,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督促村两委做好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防止和杜绝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责、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一、二级残疾人员、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长期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林草资源管护之外其它工作等问题发生;
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生态护林员考核及动态信息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职责。村两委是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本村生态护林员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负关联责任。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考勤及日常管理;
坚持公正透明、严格选聘程序,健全管理台账,确保选聘对象精准,选聘工作群众满意;
督促生态护林员使用APP系统开展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生态护林员管理规定的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监管。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建立有效管用的考核检查机制,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护林员日常履职及管护成效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于乡(镇)生态护林员总数的20%,保证每季度全面覆盖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分及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考核,主要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生态护林员考核登记表》,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且作为发放当月管护劳务报酬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与发放劳务报酬、续聘、解聘、年终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考核采用“百分制”,结合平时工作表现、采取临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坚持日常管护工作考评与重点防火时段考核相结合、劳务报酬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百分制”评分标准为:95分及以上为优秀;
60—94分为合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依据月考核结果发放当月管护劳务报酬,不实行月考核奖惩。月考核合格及以上全额发放当月管护劳务报酬,月考核不合格,不发放当月管护劳务报酬,视具体情况进行再培训、批评教育,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勤(35分)。常住本地,每月巡护满20天得35分。无故不请假每少一天扣1分,无故不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的集体巡护和宣传工作的一次扣5分。

(二)资源管护(30分)。大力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在管护区内,能坚持巡护,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无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毁坏基础设施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案件发生;
认真填写巡护工作日志,每月能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管护区秩序稳定,经查证属实的,得30分;
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一次扣20分,无故不参与管护区域林业生产的每次扣5分,未认真填写巡护工作日志的每次扣5分。

(三)森林防火(15分)。在责任区内自觉开展多形式防火宣传,宣传效果较好,坚持不间断巡山管护,切实加强各种火源的管控,能严格监督各类野外用火,发生违章用火及时制止、汇报的,得15分;
对责任区内没有开展防火宣传,村民对森林草原防火知晓率低的扣2分,对发生的火情没有第一时间报告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扣10分。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经常检查责任区内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情况应及时汇报,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并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效果较好,得10分;
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有上报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上报造成危害的扣8分。

(五)学习培训与工作报告(5分)。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培训记录,并如实、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汇报工作的得5分;
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未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情况记录的,扣3分,未如实、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汇报工作的扣2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六)其他工作(5分)。服从业务部门管理和乡(镇)、村组管理人员调度得5分。不服从、不能完成或不配合者扣3分。

每条评分标准内扣分项可累计叠加,扣完本条总分为止,不出现负分。

第十八条生态护林员的奖惩 (一)生态护林员在管护劳务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履行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2、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3、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协助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管护区域多年保持无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

4、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5、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有功的。

6、年度综合考核中评选为优秀生态护林员的。

  7、因考核不合格或补聘不及时造成省级财政下达的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补助结余资金,酌情用于生态护林员表彰奖励。

(二)生态护林员在管护劳务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减考核得分,严重的给予解聘。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

2、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

3、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挂名不履行职责的,不定期检查三次不在岗的,长期不在岗的。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按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标准下达资金。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月兑付,“一卡通”姓名不是生态护林员本人的,在台账和报酬发放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条县级财政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必要简易装备,根据国家规定不得从省级财政下达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要严格实行生态护林员解聘退出机制,在解聘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补聘,并将选聘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确保资源管护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建立生态护林员培训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岗前培训。新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以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安全防护、基础业务技能为主,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年度培训。全年对所有生态护林林员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培训以提高生态护林员的业务技能、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林业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任务、常见问题及处理以及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通过培训使生态护林员及时掌握必备知识,有效的开展资源管护工作。

劳动技能培训。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激发自身发展动力,鼓励生态护林员发展种养殖产业等支柱产业,稳定增加收入。

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管理。健全县、乡(镇)、村级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按照相关要求归档。县自然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
年度选(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更新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

第二十四条加强监督检查,统筹整改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共同履行生态护林员项目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上级反馈、县级检查、乡(镇)反映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联合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新的生态护林员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时,按上级主管理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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