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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有关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05 15:55:05 浏览次数:
导读: 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处置体系,推动

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渣土管理 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处置体系,推动全县建筑渣土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消纳场所管理,有效解决渣土扬尘等问题,所有参建单位不得将工程建筑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二)坚持审批监管分离制度。建筑渣土审批和日常监管分别由县城市管理局内部不同部门行使,厘清职责边界,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制度。建筑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严禁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国家卫生机构、屠宰场等单位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建筑渣土中运输。

(四)坚持举报投诉查处制度。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群众参与城市建筑渣土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运输管理 (一)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管理 1.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要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法律规定; (2)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企业要具有100㎡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自备运输车辆,停车场地不得少于2000㎡; (5)具有注册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10辆以上且荷载吨位10吨以上,自备1辆洒水车; (6)渣土专用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且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标准和现行环保要求(当年新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的车辆需符合工信部当年执行标准);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喷涂“渣土运输”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定位管理系统,统一安装限速装置,并配备通讯工具; 2.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登记、车辆安全检查、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驾驶人登记、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管理台帐及制度。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3.建筑渣土运输单位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对事故车辆停发通行证1个月;对一年内发生1起同责以上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一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渣土运输单位(公司),依法责令退出渣土运输行业。

4.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参照市里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应在单位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5.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1)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2)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3)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4)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严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6.若出现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渣土运输车辆的的情况下,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 1.建筑渣土运输前,应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颁发建筑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2)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持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环境卫生责任书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公安交管部门征询城管部门意见后,核定运输时间、路线、速度,确定后将确定事项反馈给县城管部门。

(3)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在运输建筑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环境卫生责任书、《车辆通行证》等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速度运行,不得丢弃、遗撒、车辆带泥上路等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渣土运输车辆要按要求将地基土、混泥块、沥青、石膏、泥浆等分类装运(分装要求另行明确),不能混装运输。

2.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否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及定位管理系统,严禁不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行驶;严禁使用假牌假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 (2)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 (3)出场前由驾驶员负责检查,确保无超载、超高,完全密闭; (4)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三、消纳场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消纳场所并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一)固定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2.设置清洗平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3.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二)工程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所四周应当按要求设置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及防污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三)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工程建筑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2.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3.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4.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工程建圾数量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城市管理部门。

(四)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应当将工程建筑渣土运输至核准的消纳场所。

四、部门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城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联络机制,实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共享,及时按各自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智慧化管理平台,负责建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定位管理系统,负责对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配备建筑渣土运输施工条件,做到路面硬化,完善冲洗平台,保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整洁,净车上路。

(四)公安交管部门在发放《车辆通行证》前,应对相关证件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每个月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通报建筑渣土运输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于严重违法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及车辆信息。

(五)城市管理部门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建筑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在建筑渣土运输前应与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公司)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环卫责任要求、运输进度、消纳场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交通运输部门对承运人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司机必须具备的从业资格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对违规使用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对屡不整改的运输公司,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渣土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渣土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制定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制定建筑渣土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相关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展开、有力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运输和处置企业的管理,协同推进建筑渣土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督查通报机制,不定期对全县建筑渣土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对建筑渣土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促进我县建筑渣土处理体系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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