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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长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时间:2022-11-23 14:55:05 浏览次数:
导读: 支队长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学条令守条令主官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讲义)同志们:现在开始上课,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来研究军队条令条例,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对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来

支队长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学条令守条令主官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讲义)同志们:现在开始上课,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来研究军队条令条例,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对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队长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供大家参考。

支队长授课-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学条令守条令主官授课

  ——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

  (讲义)

  同志们:

  现在开始上课,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来研究军队条令条例,下面我结合自己多年对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来谈一谈我对军队条令条例的定位的认识。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军队条令条例的概念和发展,二是军队条令条例的基木属性和休系,三是条令条例的地位和作用。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军队条令条例的概念和发展

  在军事这个充满着盖然性、复杂性、多变性的领域,人们为了加强军队建设,赢得战争的胜利,逐步制定了规范千百万军事人员和组织的行动准则,即军队的条令条例。

  一、条令条例的基本含义

  条令条例是国家或军队制定的以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某项工作的法规,是由具备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的。条令,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用简明条文规定并以命令正式颁布的关于军队作战、训练、工作或生活方面的法规;条例,是国家或军队制定的以命令正式颁布、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战斗、工作或生活方面的法规,或者说关于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等的法规。我军的条令主要是指共同条令、战斗条令、军兵种条令;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如《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条例》、《装备条例》《院校工作条例》等。条令条例吸取了军事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军事斗争的客观规律,是军人和军队的行为准则。军队管理教育必须以条令条例为依据,坚持按条令条例实施管理,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强调管理的法制化。条令条例把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军队的性质宗旨、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吸取了军事活动的丰富经验和军事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严格的规范性、极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条令条例条条是令、条条是法,是军事行动的常则。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坚持依法治军的方针。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治军,实行军队管理条令化、法制化。无论是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都逐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基石。

  二、条令条例的发展沿革

  从我国历史来看:条令条例的产生,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分门别类的军事法规,例如,秦国颁布的《除吏律》、《军爵律》、《中劳律》《屯表律》、《戍律》等,就具体规定了兵员征集、训练、军队纪律、战时指挥、功爵计算等方面的内容。战国初期的《司马法》是我国较早的军事法规之一。《司马法〃严位篇》中,不仅规定了军人的队列动作,而且规定了军队

  在行军、战斗等各种情况下的处臵措施。三国时期曹操颁布的《步战令》、《船战令》《阵法》等具有当今战斗条令的性质。明朝的《练兵实纪》中有关军人相互关系、礼节、职责和军队作息、日常生活、武器和军马管理方面的规定,相近于现今《内务条令》的有关内容。清朝颁布的《内务条例》、《简明军纪》《步兵暂行操法》已经近似当今的共同条令。

  从世界历史来看:公元12世纪以后,欧洲就开始出现单行军事法规。1527年英皇裴迪南一世制定了一批军事条例。俄国1571年出版的《博亚尔斯基论驻军警戒勤务》,是俄军试图制定的第一部军事勤务条令。1917年列宁领导无产阶级推翻了俄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随即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条令条例。1918年颁布了《内务条令》、《卫戍条令》,1919年颁布了《野战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775年、1806年两次通过《陆军条例》,独立战争期间,美军总司令华盛顿还亲自制定《陆军刑事条例》。目前美军各军种共同执行的联合条令有100余种,各军兵种还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和颁布了众多的条令条例,仅美陆军就有条令690余种,从而使军队的各个领域和一切成员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军早在建军初期就认识到军事立法的重要意义。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就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1930年10月我工农红军颁发了《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纪律条例草案》等一批法规。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我军还颁布过《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和《奖惩条例》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在系统总结建军和

  作战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颁发了第一部《队列条令》,同时修改和颁发了《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根据毛泽东的指示,20世纪60年代初期颁发了一批战斗条令,后来又相继制定和颁发了各军兵种条令,以及司令部、院校、民兵工作和管理教育等方面的条例,从而使我军的法规建设日臻完善。

  三、条令条例随着军队建设发展而发展

  军队条令条例来自军事实践,指导军事实践,是千百万军队人员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宝贵财富。我军20世纪60年代初制定的管理教育条例,体现了毛泽东军事思想,总结了我军几十年管理教育部队的丰富经验,当时组织全军干部战士广泛进行座谈,提出了3300多条意见,集中了全军官兵的智慧。可见军队条令条例是建军和作战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军事斗争的宝贵财富。同时,它还通过研究现实,探索发展,预测未来,进行反复的论证,使之成为科学的规范。

  条令条例来自军事斗争的实践,又受军事活动的检验,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军1990年6月、1997年10月两次修订颁布的共同条令,在完成修订稿后,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全军共同条令审查委员会,审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反复、认真进行审查,又派出参加修订条令的人员带着条令前往部队、机关、院校征求意见,《队列条令》修订组还到部队进行了一个多月的现场试验。条令修订稿经反复修改后,才正式将草案呈报中央军委审定批准颁布。可见条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立法工作,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条令条例是人们探索军事科学规律的结晶,是军事管理和行动的指南。然而它概括的又主要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规律,毕竟不能把一切有关军事活动的复杂情况包罗无遗,对所有的细则都一一作出规定。特别是战斗行动和战时部队管理,情况复杂多变,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掌握条令条例的精神实质,依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条令条例的原则去指导实践,使主观指导与客观实际相结合,从而发挥条令条例的巨大作用,夺取军事斗争的胜利。

  第二问题:条令条例的基木属性和体系

  军队条令条例的属性和体系,是两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正确地理解条令条例的属性,准确地把握条令条例的体系,对于深刻认识条令条例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条令条例的规范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队条令条例的基本属性

  军队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的重要内容,既有法的一般属性,也有军事法的特殊属性。

  (一)军队条令条例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军队条令条例虽然是主要适用于军队的法律法规,但也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只能由具备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因此,军队条令条例必然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属性,并在这些属性中有自己的特殊表现。

  1.阶级性。作为军事法,军队条令条例的阶级性更强。我国是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条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具体地说,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军队建设理论、江泽民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体现我军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我军条令条例的无产阶级性质。

  2.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大的一个特点就在于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这种强制性,在军队条令条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军队作为国家强制力量的组成部分,必须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必须是党和国家的有力工具。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条令条例的强制实施来规范的。为了保证全体军人严格遵守条令条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就必须实施一定的强制力,否则,条令条例是不会自动实施的,通过条令条例的规范形成的军事法律关系,不是一般平等互利的民事关系,而是一种军事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发布命令者与受令者的特殊法律关系,所谓“一切行动听指挥”,“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军令如山”,“军法无赦”等,都是军队条令条例强制性的生动体现。

  3.权威性。条令条例与其他法律一样,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而且,条令条例由国家制定的多,认可的少,这从另一个

  角度可以说明条令条例在形成过程中融入了更多的国家性。无论从条令条例的产生来说,还是从条令条例的作用来说,它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权威性在军队体现得更为明显。一切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在条令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凌驾于条令条例之上的特权。条令条例的修改权属于颁发机关,条令条例的解释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由条令条例授权的机关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的基本精神另立章程。

  4.规范性。军队的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既有定性要求,也有定量规定;既有军人行为模式的规范,也有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既规定军队单位和人员享有的职权,也规定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军队各级各类组织及其人员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条令条例都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使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条令条例也会授权有关机关规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从而将条令条例中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便于贯彻执行和对照检查,以保证条令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军队条令条例具有军事法的特殊属性

  军队条令条例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同其他军事法一样,除了具有一般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属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法规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l.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对象是部门法与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每个部门法都要将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军

  队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在此方面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一定的军事性。由于条令条例主要是适用于军队内部的军事法规,因而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军队内部关系。包括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首长与部属的关系、军官与士兵的关系、军官与军官的关系、士兵与土兵的关系、部队与部队的关系等等。

  2.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军队条令条例的实施,要综合运用各个部门法所使用的调整手段。这是条令条例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军队条令条例针对某些行为模式设定的法律后果,比起其他部门法,也显示出一定的综合性:一是鼓励性规范和处罚性规范在一部条令中综合设臵,如《纪律条令》就是如此,它与一般法单设“法律责任”、“处罚”等章节是不同的。二是奖励与惩罚的方式综合使用。例如在奖励中,就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综合使用,除设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等五种项目之外,还可根据各个奖励项目提前晋升军衔、提高衔级工资档次或职务工资档次;在处分中也是如此,除有警告、记过、降职或降衔、撤职或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等项目外,对当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还规定从翌年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对于犯罪军人,还要依法剥夺军衔。总之,军队条令条例兼有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拥有的调整手段,又有军事法独有的调整手段,因此,它在调整手段上具有综合性。

  3.内容公开的相对性。从整体上看,军队条令条例具有

  “公开性”,否则,就无法普遍使人们知晓、熟悉和贯彻执行。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军队条令条例的公开性程度明显要低,许多特殊

  领域内涉及军队机密的条令条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保密性,其内容并不为所有的人知晓,且必须规定一定的保密范围、等级和期限。如有关作战、指挥、军队体制编制、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条令条例,都有保密性;适用于某些军兵种或专项业务的条令条例,对于该系统以外的人员也必须严格保密。当然,为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条令条例的保密范围应尽可能缩小,公开程度应尽可能扩大,以便使广大官兵更多地参与条令条例的制定、适用和监督,使军事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能。总之,能公开的条令条例应当尽量公开,力求人人知晓,深入人心。但对不应公开的条令条例,又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4.层次门类的多样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军事法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一个由各个层次、各个门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主要成分是军队条令条例。无论在层次上,还是在门类上,条令条例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就层次而言,条令条例虽然也像其他部门法一样,可分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各个层次,但却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单一。例如,在法规这一层次中,既包括中央军委制定的条令条例,也包括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条例;既包括军事法规,也包括军事行政法规。在军事规章这一层次中,既包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的条令条例,也包括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条令条例。就门类而言,条令条例显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它包括行政管理、作战指挥、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勤保障、武器装备、军事科研等各个门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涉及军队建设的方方面

  面,也涉及与军队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5.法规称谓的独特性。条令作为军事法的独特称谓,构成了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条令,是用简明条文规定的、通过命令颁布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以条令称谓的军事法在形式、内容、颁发方式和作用上均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就形式而言,它必须符合简明的要求,而不像有些法规那样可以有较长的条文;就内容而言,它应当是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就颁发的方式而言,它必须以军事命令的方式发布;就作用而言,它主要用于规范军队的作战行为和管理行为。“条令”的称谓所蕴含的这些特点,是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可以说,条令的称谓适应了军事斗争的特殊需要,显示着军事法如同军事命令一样,有着令行禁止、统一遵行的严格的规范性。“条令条令,条条是令,条条是法”。从高级将领到普通士兵,从领率机关到基层连队,一切军队人员都要无条件地遵守条令条例的规范,不得违反,违者必究。

  6.规范效力优先性。条令条例与其他军事法一样,对于普通法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其含义是指,在军队条令条例与普通法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发生“法律竞合”现象,应当优先适用条令条例。所谓“法律竞合”,是指某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如果这些法律条文当中既有军队条令条例,又有普通法,则应优先适用军队条令条例。平常人们所说的“军法优先”的含义,即在于此。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只有坚持军队条令条例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才能保证条令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军队条令条例的体系

  根据军队条令条例体系的立法体制和调整对象,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划分条令条例的体系。

  (一)军队条令条例体系的纵向层次

  军队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的主要成分,在纵向上分为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三个层次。在这里我简要地解释一下这三个层次:一是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军队条例属于国家军事法律。这里所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央军委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军队条令条例属于军事法规或军事行政法规。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中央军委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时,有制定军事法规的职权;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时,有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职权。三是队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条令条例属于军事规章。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军事规章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办法、细则、标准等。

  对军队条令条例体系做出纵向层次划分,是因为只有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才能确保各种条令条例做到层层节制,一级服从一级。各个层次的条令条例必须以国家宪法、军事基本法或上一层次相应的条令条例为依据,如果与其抵触,就应视为无效。以此保证军队条令条例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重叠和矛盾现象的产生。同时,等级分明的层次,还有利于增强军队条令条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因此,在纵向上合理区分层次,是完善军队条令条例体系的一项基本

  11要求。

  (二)军队条令条例体系的横向门类

  军队条令条例的调整对象,虽然都是与军队有关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并不单一,它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将军队条令条例划分为各个不同的分支。就每一部军队条令或条例而言,它也只能调整军队领域中的某一特定关系,这也使各个条令条例的调整对象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根据这种区别,可以把军队条令条例分为若干个门类。

  1.共同条令。共同条令特指《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它们对军队的内务建设、纪律建设和队列活动等做出了全面规定。从建军初期到现在,我军先后制定、修改了《内务条令》11部,《纪律条令》14部,《队列条令》8部。共同条令覆盖了陆海空三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从领率机关到各部队,从高级将领到普通士兵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法规。

  2.战斗条令。战斗条令是规定军队作战指挥和战斗动作的法规。我军于20世纪60年代初制定战斗条令,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都曾进行过修订。现行战斗条令属于第四代战斗条令。我军除有合成军队战斗条令外,从海军、空军、战略导弹部队,到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各军兵种也都有自己的战斗条令。战斗条令既是现代战争先进经验和军事科研最新成果的提炼,也是我军几十年作战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无数将士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宝贵财富。

  3.专项条令条例。所谓专项条令条例,是指专门规范全军某一

  12项工作或活动的条令条例,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国务院和各总部制定。这类条令条例本身蕴含的种类较多。在司令部工作和建设方面,有《司令部条例》和军区、集团军、师、旅、团,省军区、军分区和预备役师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司令部工作条例;在军事训练方面,有《军事训练条例》等;在后勤工作方面,有《后勤条例》、《联勤条例》、《基层后勤管理条例》等;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方面,有《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上述专项条令条例,是我军一切有关的组织、人员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军兵种条令条例。军兵种条令条例,是专门规范某一军种或兵种工作和活动的行为准则,这类条令条例大多以军事规章的形式出现。如海军有舰艇条令,空军有飞行条令,第二炮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都有关于技术工作、勤务工作、管理工作的条令条例。在我军建设和发展史上,几乎每建立一个新的军兵种都要制定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国家法制建设全面发展和军事立法日益完善的今天,这些反映各军兵种建设特殊规律的规章制度正越来越多地以条令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各个军兵种长期遵行的军事法律规范。

  5.政治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也是一项专门的工作条例,之所以没有将它归入专项条令条例,是因为政治工作条例虽然是一部军事法规,但政治工作的性质、政治工作条例规范的内容以及制定条例的机关决定了它也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

  军队条令条例的上述分类,只是一种粗浅的划分。随着军队建

  13设的发展和军事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条令条例的分类也将越来越细密,越来越科学。

  第三问题:条令条例的地位和作用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军队建设、作战经验的结晶,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作用。

  一、条令条例是依法治军的重要依据

  当今时代,由于军队的武器装备日益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军队的训练、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不仅节奏越来越快,而且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正是基于这种客观实际的需要,走依法治军之路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军队的共同选择。我军是一支由几百万人组成的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在依法治军上当然也不能例外。我们只有把依法治军作为一条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大力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都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使我军适应高技术战争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军,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一切工作、一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办事。舍此没有其他途径。如果没有规范各项工作的条令条例,或者虽有条令条例但却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军的方针。

  二、条令条例是落实从严治军原则的重要保证

  从严治军是我军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全面加强军队建设的必然途径。在依法治军的大背景下,从严治军,就是要按照条令条例管理部队。条令条例是治军的依据,要把从严治军的原则落到实处,关键就在于严明法度,严格认真地按条令条例办事。只有按照

  14条令条例的规定去严,才能严得科学合理,才能真正严起来。

  (一)条令条例是从严治军的依据,按照条令条例的规定去做,才能严之有度、严之有理

  军队之所以强调严格,是由其职能和任务决定的。所以,严的程度和方法要与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客观要求相适应。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军队来讲,条令条例就是全军统一的规矩。因为条令条例和有关的军事法规,都是在反复实践、反复总结、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充分反映了军事斗争对军队的要求,也考虑到了各种可能性和现实条件。例如,我军《内务条令》中有关礼节、军容风纪、一日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卫和其他管理规则的规定,《纪律条令》中对纪律建设的要求和奖惩的规定等,都体现了需要与可能的统一,做到了既严格,又科学。这样的军事法规无疑应当成为从严治军的科学尺度。老老实实地照着条令条例去做,认认真真地落实条令条例,才能达到从严治军的目的。

  (二)条令条例是从严治军的有效手段,只有依据条令条例治军才能把部队管好带好

  毫无疑问,贯彻落实从严治军的原则,首先要靠思想教育提高官兵的觉悟,启发其自觉遵纪守法。但是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贯彻落实从严治军的原则,还必须有法纪约束的手段。尤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条令条例等军事法规对于保证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军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我军建设带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也给部队的管理和纪律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近几年来部

  15队中发生的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告诉我们,少部分人在物质利益的驱动和“酒绿灯红”的影响下,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现偏移,奉献意识逐步淡化。有的人崇尚“金钱至上”,认为政治是空的,荣誉是虚的,惟有金钱是实的,以至对入党、入团、立功、受奖都不感兴趣。对这些头脑中的“定向器”和“接收器”己出严重故障的人,思想教育往往是很难奏效的,要防止他们走上斜路或挽救他们,必须靠条令条例实行严格的约束。

  (三)认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是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管理部队,才能巩固纪律,防止松散

  邓小平明确指出,军队非讲纪律不可,纪律松弛是不行的。坚持从严治军,主要是严在纪律上。当前我们正处在相对的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深人发展的社会条件下,我军的纪律建设既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又面临新的考验。因此,贯彻治军从严的原则,更需要始终把加强和维护纪律作为核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才能使我军保持严明的纪律?江泽民主席明确指出,要使部队具有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必须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各项制度。我们军队有一整套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这是从严治军的依据。现在部队中有些松散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条令条例不严,有些事故案件的发生,也同规章制度不落实密切相关。这些论述都深刻说明,要加强我军的组织纪律性,防止和克服松散现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条令条例规范的内容,如从功能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为准则,即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另一

  16类是行为后果,即做好了如何奖励,做错了如何处罚。条令条例是培养军人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和令行禁止优良作风的强化剂,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我军的纪律。

  三、条令条例是全面提升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重要法规

  随着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提高部队的科学管理水平,摒弃那些不讲科学、不讲实际、不求实效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大力提升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新条令条例是新时期部队管理和正规化建设的基本法规,是依法从严治警的基本依据,是全体官兵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部队安全稳定、推动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坚持依法治警,确保部队长期安全稳定,规范统一,必须强化条令意识,严格按条令办事,不折不扣地用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的“四个秩序”,把条令的具体要求变为全体官兵的自觉行动。

  (一)强化学习教育,牢固部队安全管理根基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把学习贯彻条令与与学习贯彻《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两个禁令”等相关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与部队安全管理和正规化建设结合起来,与部队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双促进、两不误。首先坚持领导和机关带头学习。部队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精心研读,学懂弄通,力争学得更深一些,悟得更透一些。要带头遵守条令,凡是条令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不搞变通;凡是条令禁止的,绝不违反,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带头维护条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领导自身的模范行动和学习成果影响和带动部属,不断提高依法治警的能力和水平。其次抓好条令的教育

  1培训。积极组织部队官兵原原本本的学习共同条令全文及社论、评论员文章和相关资料,熟悉基本内容,牢记行为规范。做到层次区分,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讲活动,领导和机关要深入部队尤其是小散远直单位宣讲新条令,讲清条令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令的紧迫感。同时重视抓好领导机关和小散远直单位的学习,切实做到不留死角。

  (二)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围绕解决问题抓落实。部队要着力解决长期困扰部队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依据新条令严格规范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下大力解决少数单位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和基层忙乱的问题,确保部队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秩序正规。

  二是要围绕日常养成抓落实。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工作训练的一举一动、一人一事开始,把贯彻落实条令渗透到部队各项工作和日常生活之中,比如,《内务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两次对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点名,《内务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内务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行政会议,《内务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上述这些对日常管理

  1制度规定非常详细,我们各级主要是抓落实,要常抓不懈,狠抓养成,在经常落实、反复落实上下功夫,自觉做到检查工作以条令为标准,处理问题以条令为依据,制订措施以条令为准绳,从而形成领导按条令管理部队、机关按条令指导工作、部队按条令正规运转、官兵按条令规范行为的良好局面。

  三是要围绕以人为本抓落实。大力发扬部队管理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关心官兵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如《纪律条令》规定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7日,如需延长时间,应当经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这是与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如果超过15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了。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要求,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生理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4个小时,结果战士体力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我们对于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行为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四是要围绕严明纪律抓落实。认真清理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条令相违背的要及时废止,坚决维护条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通过经常、有效的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加强对部队的指导,激发广大官兵执行

  1条令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完善和实施奖惩机制,对违反条令的人和事,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通报的要通报,不能姑息迁就;对执行条令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以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确导向和浓厚氛围,确保新条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从细微着手,突出重点问题。

  结合部队实际,下大力查找和纠正秩序不正规、作风不过硬、管理不严格与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和管理部队的能力。领导机关要变宏观指导为跟进帮带,对条令法规反复学、反复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定的程序、范围、方法开展工作,切实把条令条例贯彻落实到机关自身建设和指导基层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做到边学边改、边用边改,坚持从细处着手,从一点一滴抓起,从起居作息到穿衣戴帽,从言行举止到礼节礼貌,从操课训练到工作生活,都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进行规范,在日常养成中培养官兵的正规化意识。防止出现重基层轻机关、重战士轻干部、重形式轻内容、重死记轻理解等不良倾向,避免严人不严己、严下不严上的现象,坚决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不断促进部队的规范化管理。

  (四)常抓不懈,扎实推进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首先要端正领导干部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功夫下在抓经常、打基础上,防止急功近利和摆形式、走过场。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管理部队,进一步深化条令贯彻落实,切实把条令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之中,使条令教育系统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从一日

  2生活抓起,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一日正规、天天正规;持之以恒地抓好养成,培养部队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确保部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次是牢牢把握“一个重点”:即以实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秩序正规、事故减少、部队稳定”为目标,保持部队内部安全稳定为重点,教育广大官兵从自身做起,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入手,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训练等各方面加强敏感意识,使全体官兵牢固树立条令条例就是法的观念,牢固树立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管理自我的教育理念,从而推动部队正规化建设。

  总之,在我军各种条令条例中,共同条令与正规化建设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共同条令是我军内务建设、纪律建设、队列生活的基本依据,条令中的规定大都是正规化的基本内容和军人基本的行为准则。实践证明,只要能够做到机关严格按条令条例指导工作,部队严格按条令条例运转,官兵严格按条令条例规范言行举止,全军就能够成为一部协调运转的大机器,全面提升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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