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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2-11-08 14:25:06 浏览次数:
导读: 一整治目标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一整治目标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落实构建完善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涵盖各个岗位各个风险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素质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 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 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 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 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 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风险 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强力推动以基层责任落实、基础工作 保障、基本素质提升为核心的煤矿安全“三基”工作,扎实推进煤矿 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 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 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 2022 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 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全部达到 60 万吨/ 年及以上,煤矿数量减少至 900 座以内,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 76% 以上;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 显提升,正常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

  求,其中一级占达标煤矿的 50%,力争建成智能煤矿 10 座,建成智 能综采工作面 50 个,有智能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 2 亿吨左右;

 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 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 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在 2019 年基础上分别下降 10%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 0 05 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 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制修订《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展,及时跟进,加快配套地方性法 规的修订完善,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近年来一些行之 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煤矿 安全治理效能。(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2 制定完善煤矿安全地方标准。在落实好国家新型煤矿安全标 准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地方标准体系。

 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 施指南》《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等地 方标准。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 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 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省应急厅牵 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全省煤矿安全 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 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 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 积极对接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移交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 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省应急厅 牵头,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规范采矿秩序。

 1 加快推动 60 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积极推进 60 万吨/年以 下煤矿分类处置,减量重组一批、关闭退出一批,2020 年底前 60 万 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列入当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 煤矿,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时间停产停建、实施关闭、通过验 收。(省能源局负责) 2 严格落实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要求, 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 产能低于 120 万吨/年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 和扩建开采深度超 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扩建开采深 度超 600 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产能高于 500 万吨/年 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扩建产能高于 800 万吨/年的高瓦斯煤 矿和冲击地压煤矿。(省能源局负责) 3 规范产能核定工作。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 定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产能核增煤矿严格按照现

  有合规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开展工作,产能置换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对初次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 型极复杂矿井、近 2 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 障条件的产能。(省能源局负责)

 4 规范采矿秩序。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 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采矿秩序。对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但建成投产和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依法 依规采取加快办理手续等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省 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 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 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 位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超强度、 超能力、超定员、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 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 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报告等隐瞒作业地点和人数的;采用巷道 式采煤等国家及我省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经能 源部门批准采用巷道式、条带式矸石充填绿色开采工艺的除外);安 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

  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 的;采深超 800 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 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公示 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 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建矿井违规复产复建,技改煤矿不按 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违法施工顺序施工 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以隐患整改、维护性推进名义组织生产 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或者 隐患排查治理弄虚作假的;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 为。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 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且符合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中启动调查情形的,按照“谁 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跨 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 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 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省自然资源厅、省应 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 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 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 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 照有岗、有职、有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覆 盖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链条。煤矿办矿主体要优化安全管 理层级,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认真制定本企业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办法,做到真控股、真投入、 真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做好对标整改,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行为,彻底解决乱承包 和乱用工现象;鼓励引导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差的煤矿实行整体托管, 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 成整改后,才能恢复生产。(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2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 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每座煤矿都有 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 及以下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 家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要将上年度发生较大及 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和煤矿企业作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 “开小灶”,重点督导检查,加大服务力度,加快破解煤矿安全治理 难题;要严格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

  意见》《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等制度规定,切实 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3 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 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 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 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省应急厅、 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 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 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 奖和严格保护。(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 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 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 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 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 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 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

  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 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 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省应急 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

 “一通三防”方面。深化煤矿瓦斯灾害治理,开展“一通三防” 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落实煤炭规划区 实行“先抽后建”,煤炭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煤炭生产区实行 “先抽后采”;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开展瓦斯 抽采动态评判;实施突出煤层鉴定、钻孔轨迹测定、瓦斯抽采自动计 量,强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推动煤与瓦斯 突出精准治理;超前预防煤层自燃火灾,对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 的矿井要按设计实施灌浆、注氮等防灭火工程,采用束管监测开展火 灾指标气体预测预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省应 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水害防治方面。严格执行《山西省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持 续深化“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防治水分区管理,坚持“物 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探放水程序。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

  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 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 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 统。(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顶板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加 强顶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优化支护设计,抓好特殊条件、特殊地 点、特殊环节顶板防治。(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治冲击地压方面。加强《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宣贯落实, 开展冲击地压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 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相关防冲措施。(省应 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 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组织全省煤矿企业开展“学 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督促煤矿企业学习贯彻“一规程三细 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 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 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山西煤监局牵头,省应急厅配合)

  2 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 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3 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范煤 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提高员工素质,严厉打击以包代管、违法违 规分包转包行为,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督促 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从业 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 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学历高中以上、 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 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省应急厅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煤矿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山 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 南》,组织开展风险年度辨识评估、专项辨识评估和岗位辨识评估,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各环节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 查。煤矿办矿主体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情

  况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要建立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 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管控 措施和重大隐患治理成效,形成本地区煤矿重大风险研判报告,并逐 级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定,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 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 全承诺制度。以“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 化”为目标,全面开展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实现风险隐患排查 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组、工种、岗位延伸,从 2021 年起,省应急 厅将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基本 条件,如不具备则直接判定不达标。(省应急厅负责)

 6 全面推行安全责任保险。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 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链条,构建保费费率随安全状况浮动机制,实现保险机构、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机构和煤矿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 局,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探索推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机制,推动保险机构与煤矿实现安保互动, 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应急厅负责)

 7 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属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和事故救援优势。推进煤矿救

  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 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煤矿应急救援铁军。煤矿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 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要与专业煤矿救援队伍签署服务保障协议, 储备足够的救援物资,建设完善适用可靠的安全避险系统,确保水管、 通讯线路、压风管三条生命线畅通可靠;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 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 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 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监管监察信息平台和煤矿 事故风险分析平台,2020 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 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 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 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 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 巡查及防控。(山西煤监局、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煤矿 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鼓励

  和引导企业建设智能煤矿。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 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到 2022 年底, 力争建成智能综采工作面 50 个、智能煤矿 10 座。(省工信厅牵头,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认真贯彻落实《山 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要求,坚持科技兴安、科技强安, 紧紧围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工作思路,充分 发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煤炭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优势,督促 煤矿企业积极与产、学、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广泛交流合作。积 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尤其是智能化采煤技 术装备、工作面超前支架以及掘锚一体机、盾构机等先进技术装备, 在智能采煤、智能掘进、智能打钻、连续化辅助运输上开展科技攻关, 不断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科技装备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 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 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2020 年底全省煤矿高档普采采煤工艺全部淘汰。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 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检测、 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 故溯源提供支撑。正常生产建设谋矿 2020 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 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

 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

  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 基础和技术支持。(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系统优化, 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 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严格执行《煤矿井下 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 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要减少井下现场 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 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超员监测预警和人员精准定位,提高集 约化生产水平。(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 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 管监察办法》,科学编制监管监察执法计划,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执 法计划组织开展煤矿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 情况,逐一梳理分析每座煤矿的主要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 “一矿一册”建立档案,扎实做好煤矿分类基础工作;强化动态管理, 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分类 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 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

  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 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 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 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 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 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 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前哨”作用。开展煤矿安 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改革和清理整顿,提高五人小组业务素质和履职 尽责能力,做到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素质到位,真正发 挥五人小组“前哨”作用。五人小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 责,对所包保煤矿每周巡回检查 1 次,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 盖对表检查。(省应急厅负责)

 3 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 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 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 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 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 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 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

  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 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 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 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 处理办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 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 罚和问责追责。(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的开发建设,实现监管 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 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 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 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 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 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 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 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 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级政府要为监管监察

  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 4 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5 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 落实省安委会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 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 年 6 月至 12 月)。各市、县对本地区煤矿 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要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 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 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 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 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 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 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 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 年)。深入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 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 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 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并对全省煤矿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适合我省煤矿特 点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将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 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 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专项整治 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根据省级 制定的方案,明确本地区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和工作推进部门,建立由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 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 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 金,用于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资金、 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安全风险管控、 智能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 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 求。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 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 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 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 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 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 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 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 提升。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 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 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 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 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 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 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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