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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要点(事业单位考试必备)公基(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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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 目

 录

  一、 法律

 1 、法理学

  2 、宪法

  3 、民法

  4 、行政法

  5 、刑法

  6 、民事诉讼法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三、经济学

  1 、微观经济

  2 、宏观经济

  3 、货币政策

  4 、汇率 四、科技常识 五、公文 六、管理

 一、法律

  1、 法理学

 ①、 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 国家制定、认可 (法的产生方式)

 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最主要的特征)

 的,反映由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 (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②、 法的特征

 1.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反复适用。

 2.国家意志性。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3.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

 5.程序性。

 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6.可诉性。

 (核心在救济)

 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③、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 个体 (本人)

 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 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进行行为 (规定义务的规范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 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 (规定权利的规范具有的作用)

 。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 他人 (针对违法者)

 的行为是否违法及违法程度的判断作用。

 3.预测作用:依靠法律,可预测当事人 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 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具有制裁和预防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 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范 作用和警示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 (3)国家。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 (2)人身; (3)智力成果; (4)行为结果。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 法律事 件 (控制不了)和 法律行为 (可控制)。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一)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1)法的生效时间;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3)法的溯及力。

  立法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一)立法权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每年都召开)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只能制定环保,历史保护,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二)立法的效力 (1)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2)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 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三)立法裁决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部分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 (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乡规民约、社团规章、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依法治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二、执法 (一)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 (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

 (一)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 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四、守法 (一)含义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己 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2 、 宪法 ①、 宪法概述 )

 (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本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法律效力最高,内容根本,制订程序最严格)

 。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宪法重在约束国家机关)

 。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最大的人权是人民生活幸福。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包括公民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4)法治原则。

 (1999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党的领导原则。

 (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6)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四、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修正案。我国宪法是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的。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每年的 12 月 月 4 号是宪法日)

 。

 ②、 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③、 政体

 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叫作政体。在我国,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民主集中制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④、 政党制度与爱国统一战线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思想)

 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 策的领导。

 2. 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

 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人民团体。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

 ⑤、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城市土地上卖矿泉水)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深山抄黄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 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⑥、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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