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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时间:2023-05-12 08:15:04 浏览次数:
导读: XX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XX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第四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在开展镇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

(三)实施行政检查时,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四)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文字和用语。

第五条禁止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出现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二)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

(四)私自处理罚没财物;

(五)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六)索取或接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言语文明。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
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教育,应当践行以案释法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请求,应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十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镇综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落实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镇综合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会议参会出席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应会人员的三分之二。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以及案件性质所涉及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法制审核机构的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列席。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四条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

(二)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三)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

(四)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五)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六)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表决意见;

(七)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
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六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笔录。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镇综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须经镇主要领导审核签批意见。

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安排专人制作书面笔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笔录由案件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笔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笔录应记载会议的要点以及形成的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笔录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的签名,笔录归入本案案卷。

第九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的,必须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镇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镇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镇综合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及时归档。

第五条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已归档案卷应当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专柜,原则上指定由一个部门统一保管,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六条案件承办机构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责任由案件承办机构承担,已归档案卷后,案卷资料遗失等责任由指定案卷保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已归档案卷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日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八条案卷查阅管理。

(一)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案卷查阅审批表》。案卷查阅不得拆卷、拍照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划、圈点、污损。

(二)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除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

(三)已归档案卷,由指定归档案卷保管机构负责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对已归档案卷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四)其他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卷档案时,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所查阅的内容,应当写明复印用途,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五)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查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销毁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应该成立档案鉴定小组,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实没有继续保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清册,有执行人和监销人签名。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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