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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篇

时间:2022-11-04 17:50:03 浏览次数:
导读: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 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 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 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 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 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 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 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 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 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 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 年中办发 23 号文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 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 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 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 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 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 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 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 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 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 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 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 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 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 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 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 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 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 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 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 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 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 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 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 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 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 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 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 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 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 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 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 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 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 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 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 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 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 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 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 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 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 ; 其次,主 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 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 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 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 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 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 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 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 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 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 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 经济转 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 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 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 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 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 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 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 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 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 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 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 需求, 加强与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 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 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 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 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 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 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 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 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 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 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 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 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 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 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 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 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 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 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 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 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 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 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 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 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 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 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 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 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 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 与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 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 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 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 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 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 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 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 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 的转 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 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 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 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 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 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 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 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 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 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 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 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 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 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 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 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 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 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 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 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 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 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 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 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 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 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 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 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 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 年中办发 23 号文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 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 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 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 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 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 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 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 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 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 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 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 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 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 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 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 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 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 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 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 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 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 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 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 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 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 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 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 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 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 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 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 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 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 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 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 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 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 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 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 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 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 ; 其次,主 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 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 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 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 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 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 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 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 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 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 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 经济转 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 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 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 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 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 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 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 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 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 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 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 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 需求, 加强与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 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 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 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 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 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 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 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 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 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 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 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 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 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 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 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 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 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 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 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 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 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 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 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 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 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 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 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 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 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 与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 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 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 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 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 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 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 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 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 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 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 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 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 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 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 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 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 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 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 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 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 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 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 的转 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 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 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 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 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 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 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 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 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 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 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 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 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 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 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 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 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真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 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 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 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 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 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 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 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 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 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 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 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 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 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 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 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 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 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 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 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 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 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 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 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 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 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 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 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 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 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 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 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 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 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 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 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 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 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 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 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 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 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 。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 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 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 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 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

  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 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 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 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 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 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 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 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 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 500 家的企业在该区落 户,有近 8 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 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 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 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 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

  很多过去只 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 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 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06 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 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07 年,宁波市市 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 了人民调解化解;

  2008 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 (市政府令 153 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

  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 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 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

  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原来的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1、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 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 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 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区的人民调 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 760 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 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的比例仅在 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

   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

  人民调解工作的要 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 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人民调解员作为 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 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 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 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 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 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 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 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 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 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 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 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 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 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 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 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甬党办[2008]9 号) “应根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 (财行 [2007]179 号) ,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 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 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 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 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的大调解格局。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新时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打官司难” 、 “执行难”是多年的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

  对广大普通百姓而言, 通过既花线又费神的“打官司” 解决充斥 和缠绕身边的矛盾纠纷是走投无路, 最无奈 的办法; 对法院而言, 要按程序依法审理完结众多“汗牛充栋” 的各类案件, 实是苦无 良策,分身乏术。

  在这样的现实社会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 制定实施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 干规定》共同构架的,以付 于人民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为主要特征的新时期人民 调解, 受 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通过对 18 个乡 镇、 18 个司法所具体落实这一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对 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 认真 分析研究, 进行了一些探讨, 旨在解 决问题,促进工作。

  一、全面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大社会作用和意义,切 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领导 现在,一些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的认识还停留在过来的 偏见中, 认为人民调解 不过是 “拍拍肩膀、 和和稀泥、 搞搞折衷” , 作用一般, 意义不大, 从而导致在落实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中重 视程度一般, 领导力度不够, 在个别乡镇还出现了对这一 工作虚 于应付,搞“新瓶子装旧药”的现象。对此,各级党政府领导和 司法行政部门领导 一定要引起重视, 要全面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 的重大社会作用和重大社会意义,真正 在提高认识中统一思想, 在加强领导中狠抓落实。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 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要求我们的工作“始终代表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 作,解决发生在广 大群众之间的众多矛盾纠纷, 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实践 “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执政为民、为民办事 的具体表现, 是当好人 民公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 只有深入群众, 深入基层, 为民排忧解难,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 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党的 “群众利益代表性” , 才能真正转变观 念, 改进作用, 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使我们党的政策受 到人民群众的广 泛拥护, 更好的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才能保证我 们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新世纪新 征途走向新胜利。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是实践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国 与以德治国” 宏伟方略的 集中体现。

  新时期人民调解既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规范各类矛盾纠纷, 又倡 导用优良有社会传统 伦理、 道德、 情感及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去感化和督促群众 去遵 循优序良俗来协调关系, 消除矛盾。

  是强制性规范和道德感化的 有效结合和 有机统一, 是对我国传统“人治” 的优良成分继承发 展基础上的开拓创新,更是适应 现代“法治”方面的与时俱进, 集中的体现了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一治国方略和思 想精髓。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是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日趋增多 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 选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正 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

  在这过程 中,由于经济体制、政治 体制和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的不断更替更新, 必然在社会基层 形成 “改革的阵痛”和“转型不适症” ,必然产生各种不同的矛盾纠 纷和问题。对这些 改革转型带来的社会“衍生”问题,如果采取 放任不管坐视其大态度和强制性规范搞 “一刀切” —— 统一用法 律政策调整, 都会造成社会震动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因此, 只能用“软办法”加于协调解决。基于这样的社会需要,新时期 人民调解顺应时 代, 再次焕发生机, 成为缓解调和社会转型带来 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

  (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

  在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和“标本 兼治、重在治本” 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中,人民调解位臵最 靠前,是“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最广泛,渗透到村组是 有效 的群防群治组织; 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关系协调, 工作效果注 重自愿和解,是典型的标 本兼治。因此,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 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 定作用重大, 意义 深远。

  二、在建立健全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要充分发挥

   司法所、 司法助理员的核心骨干作用和配齐配强合适的调解主任 在新近的组 建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切实,有两种倾 向值得注意:一是在很多乡镇人民调解 委员会中, 司法助理员只 是一般成员, 甚至有个别乡镇把司法助理员排斥在调解委 员会之 外,二是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多由村(居委会支 部书记或主任兼任, 很少配备专职的调解主任, 出现两种倾向的原因:一方面是乡镇领导对有关人民调解 委员会组织的法规文 件精神拿不准吃不透, 盲目加强领导, 片面 强调规格,套用“一把手”工程,表面上重视, 实际上是搞“形 式”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是对落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 作不 负责任的表现,在组建调解组织工作中乱点“鸳鸯谱” ,应 付差事,贻误工作。

  针对这咱不正常的做法,应引起重视,及时加于纠正。

  (一按照《人民调解委员 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 作若干规定》 的相关法规。

  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司法助理员是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 员。

  鉴于新建时期, 为加强领导,由乡镇党政一把手任调委会主 任有着特殊意义, 这一做 法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但绝不能因此 而把司法助理员排斥在调委会以外。

  (二 新时期人民调解的主要特征是依法调解和正式规范的 人民调解协议县有法 律效力。

  这就要要求人民调解员, 特别是调 解主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

  而很多村级 调委会在组 建过程中没有考虑这一要求, 调解主任多由村支书或 村主任兼任。这会乱两种不良 后果:一是由于普遍兼职, 精力分 散, 工作难以抓到位落实; 二是在一部分兼职的调 解主任年龄偏 高, 文化低, 法律知识懂得少, 这样在业务培训中对法律知识难 以理解, 在工作实践中对依法调解难以掌握, 达成的调解协议难 以规范, 不适应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要求。

  对此,乡镇领导应 高度重视, 一方面尽量配备有文化、懂法律的 调解主任; 另一方 面加大调解业务培训和普法学法工作力度。

  三、坚持学以致用,采取“讲座” 、 “论坛”等多种形式,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业 务培训

   很多乡镇领导都有一个共同感受 —— 讲到解决问题就头 痛,调解工作难。人民 调解工作看似简单,实则很难,它是集法 学、心理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等多种学 科知识和组织能力、 表达能力、 协调能力等多种技能于一体的综合行为艺术。

  在 多年 的“两难” (调解职能软和矛盾纠纷多夹缝困境的历练下,广 大基层人民调解员, 特别是乡镇司法助理员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技 能和调解经验。

  因此,在加强人民调解 业务培训工作中, 在学好 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 还须注重对各种调解技能和调 解经验 的发掘与交流,学习和运用。

  (一组织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讲座,重点学习与人民调解 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

  人民调解对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运 用的广泛性,决定人民调解业务培训采取过来的老办法,即是用 领导讲话代 替学习,用会议代替培训,这种被动的“填鸭”式的 学习方式,大时间上不允许, 在学习效果上难以保证。这里建议 采用“专家”讲课式的“知识讲座”方式。在具体 组织的人民调 解业务知识讲座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认真选择合适的主讲人。

  首先主讲就熟悉人民调解业务, 具有一定调解经历;其次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 平;再次要具备 一定的演说技能和组织讲座的功底。

  2、明确讲座和重点内容。主 要有:新时期人民调解的主要 牲;

  与新时期人民调解直接相关的 3 个文件;

  人民 调解对 “平等、 自愿”原则的规定、体现和运用;人民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 规 定要件;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等。

  3、准备充分的培训辅助资料。特别是必要法律法 规资料, 有如《民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 法》 、 、 、 、 《土地法》《森林法》《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 民 、 、 、 法院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组织 “人民调解论坛” ,重点加强对调解技能和调解 经验的交流与运用。调解是一门综 合艺术,在调解业务培训中单 靠对一些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了解还远远不够, 还 要注重对调解 技能和调解经验的发掘、推广和运用,这里推介“论坛”这种交 流方 式,让众多的调解主任和司法助理员在“论坛”特有的“地 位平等,对等交流,自愿 吸收”的学术氛围中广泛交流,互相促 5

   进,共同提高。怎样做好“人民调解论坛” ,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论坛” 的组织自发随意性和非正式性。作为组织 “人民调解论坛”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要 做到两点:一要积极倡 导,认真做好“论”前准备, “论”中服务和“论”后总结工 作;

  二是不参与、不干预正常进行的“论坛”活动。

  2、 “人民调解论坛”要明确的 两人主题:一是对调解模式 的探讨:

  “庭式调解”模式——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炉边谈话调 解”模式——家庭矛盾纠纷;

  “现场调解”模式——土地界限、 相邻关 系矛盾纠纷等。

  二是对调解心得体会和调解技能和发掘与 交流。

  3、发挥业务骨 干“精英”力量的主导作用,保证“人民调 解论坛”的交流质量。在事前要确定不同 层次的具有代表性的调 解业务“精英” 、工作先进个人,向他们明确“论坛”的意 图, 交代课题任务,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论坛”不冷场,不离主题、 不失方向。

  四、突出工作亮点,坚持“便民”原则、规范调解程序, 巩固调解结果 (一)片面 强调推广应用“庭式调解”是落实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亮点” 。对此, 要有清醒的认识, “便民利 民”是人民调解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要旨所在,如果事无 巨细、不 加区别地照搬套用规范性和程序性都较强的“庭式调解”模式, 而丢掉人 民调解“便民利民”这一法宝。无疑是东施效颦,弄巧 6 成拙,作茧自缚,把新时期人民调解引入“文版主义”和“教条 主义”死胡同。

  为此,我们要正确对待那些先进典型模式,在坚 持 “有调解结果必有规范调解协 议” 的前提下, 坚持 “便民利民” 原则,结合实际,发挥调解方式灵活机动、不枸 形式的优势,及 时发现、受理、解决矛盾纠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 决在田间地头。

  (二)在过来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特别是村级调解多采用 口头调 解协议,很少采用书面调解协议,这样伴生的后果,往往 是一部分调解过的矛盾 纠纷经过一段时间, 特别是村支两委换届 人后,又“旧话重提” ,进行重复调解, 这样造成不必要的调解 成本浪费和在群众中造成调解不严肃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 些问题和现象,要从两方面入手切实加以解决。一 是制作统一规范的埴写式的人 民调解协议书发放到每一个人民 调解委员会,把“有调解结果必有调解协议书”作 为制度和纪律 长期坚持;二是建立乡级和村人民调解档案制度,村给调解委员 会 调解的重大纠纷和乡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必须到乡镇司 法所存档保管,以备 后患。

  五、加大调解经费投入,保障调解工作落实到实处 人民调解经费投入严重

   不足和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报酬 无处着落, 是严重阻碍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深 入开展和可持续发 展的重大问题。一方面,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大社会作用,特 别 是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关键的基础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7 而别一面,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投入少之又少,相对宠大 的人民调解 队伍和繁重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如杯水车薪,广大基 层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无着落 是既定的事实。然而,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今天,一味强调和依赖广大基层人民 调解员恪尽职守,义 务调解, 甘于奉献, 显然是过于牵强, 过于强求, 是很不 现实的。

  对此,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想办法解决,要把人民调 解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彻底解决广大人民调解员 “工作有人干,报酬无人 管”的现实局面,同时,党政领导要多 关心人民调解事业,多过问人民调解工作, 要在全社会形成“重 视人民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尊重人民调解”的社会氛围和社 会 风气,让广大人民调解员安心人民调解事业,为做好新时期人民 调解,维护社 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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